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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9-08-19 08: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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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玉林市立法条例》和《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玉林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等有关规定,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事项,重点做好具有玉林特色、符合玉林实际的立法工作,制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立法项目(9个)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5个)

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2个)

(1)《玉林市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市公安局牵头组织起草,2019年6月底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2)《玉林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2019年8月底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2.调研项目(3个)

(1)《玉林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牵头调研);

(2)《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调研);

(3)《玉林市燃气管理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调研)。

(二)政府规章项目(4个)

1.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项目(1个)

《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组织起草,2019年12月底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2.调研项目(3个)

(1)《玉林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调研);

(2)《玉林市城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移交接管办法》(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牵头调研);

(3)《玉林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气象局负责牵头调研)。

二、立法工作要求

(一)强化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所有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单位要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1名领导负责,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并在本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法工作方案报送市司法局。各责任单位要按本计划安排推进立法工作,所有报送市司法局审查的立法项目草案、立法调研报告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没有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修订或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增补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提前与市司法局沟通,并严格按照《玉林市立法条例》《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执行。

(三)严格立法程序,按时按质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1.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市司法局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根据需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2.起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玉林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文件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工作。

3.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前3个月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司法局,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

4.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调研项目:列入2019年调研的立法项目,负责调研的单位应当及早安排调研,在11月30日前完成调研工作并向市司法局提交高质量的立法调研报告。当年未完成立法调研工作的,一般不列入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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