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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广西区域考古工作站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0-06-24 13: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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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域考古工作站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好配合基本建设和文物保护需要进行的文物考古工作,促进市县、区域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科学研究的交流与合作,培养文物 考古人才,提升基层文物考古工作人员能力与水平,壮大我区文物考古力量,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文物考古管理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区内文物考古、博物馆等科研机构联合组织实施的以下文物考古项目:

(一)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项目;(不 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工业园区、功能区考古调查、勘探项目;

(三)为实施不可移动保护工程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项目;

(四)为科学研究需要而实施的区域性或全区专题性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项目;

(五)区域文物考古专业人才培训与培养项目;

六)其它符合国家有关文物考古规定的区域联合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采取“开放、合作、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依托具有独立法人的文博单位,每年每基地参与组织实施不少于1项文物考古项目。

第五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由设区市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挂牌成立。成员单位原则上由区域内设区市文物考古或文博单位组成,区域考古工作站牌子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区域考古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级市以上文物考古科研机构、

博物馆;

(二)区域内文博单位共有3名以上考古学、考古学与博物 馆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等专业毕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和协助工作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必须的文物考古设备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具备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用房;

(五)模范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物考古管理工作的规定,近 3 年内没有发生文物违法行为和文物安全事故。

第七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直接管 理。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负责业务指导和跨区域文物考古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设主任 1 名,由工作站所在单位法 定代表人兼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区域内地级市文物考古或文博 单位负责人兼任;队员由区域内所有能够从事考古工作的专业人员兼职组成。

主任、副主任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定,其任期原 则上与所依托单位领导班子的任期一致,并随工作岗位的变动而变更。

队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文物局审定。

第九条 根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科学研究工作需要,区域考古工作站可以成立临时的考古工作队或课题组。工作队队长或课题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考古学、考古学与博物馆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等专业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文物博物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在编人员;

(二)参与过 3 次以上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或主持过考古发掘工作的人员。

工作队队员由工作队队长或课题责任人在区域文物考古工作站队员中选定,选定前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条 涉及考古发掘的项目,由具有国家文物局核发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组织实施,区域考古工作站具体配合相关工作。区域内重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广西区域考古工作站应当每年召开 1 次以上工作协调会议,按照自治区文物局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统筹开展区域内的配合基本建设、文物保护项目需要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管理等需要进行的文物考古、科学研究和人才培训等工作,并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自治区文物局。

第十二条 广西区域考古工作站所需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提供;

(二)由重点考古基地所在单位申请列入所在地的财政预算;

(三)由文物考古项目、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文物、财政、科技等部门申请专项经费;

(四)依法接受社会资助或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三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工作经费和组织实施的项目专项经费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由保管经费的项目实施单位 依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组织开展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应立即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并将相关材料报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五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应当接受自治区文物局和文物考古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开展配合基本建设的所有项目如需组织验收,须有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专家参与。

第十七条 区域考古工作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暂停申请相关项目或撤销其牌子:

(一)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反《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等国家规定的;

三)连续 2 年以上(含 2 年)没有开展业务活动的。

第十八条 所属区域的文博单位和队员连续 3 次以上无故

不服从区域考古工作站的工作安排,由重点考古工作基地暂停或取消其参与相关项目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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