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福绵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 年2月21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及《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6家单位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桂体规〔2018〕1号)精神,经玉林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党组研究同意,决定在原玉林市体育局于2012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7号)要求,已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事项下放到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审批的基础上,现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事项下放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接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审批实施方案》(含电子版)报玉林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联系人:温金燕,电话:2831485,邮箱:ylswhjsck@163.com。
附件: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事项下放玉州区和
福绵区管理实施方案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
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5.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6.申请人信息
7.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8.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9.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
10.游泳池许可审批事项实地核查标准(样板)
1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审批实
地核查记录
玉林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11月8日
附件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事项下放
玉州区和福绵区管理实施方案
一、下放审批项目的名称、性质和实施主体
1.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3.实施主体:玉州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福绵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二、设定依据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 年2月21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2.《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6家单位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体规〔2018〕1号)一、划分审批权限,明确审批部门(二)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城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实有下放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需要,且所辖城区承接没有困难,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下放至城区,并向自治区体育局报备。如该市行政许可审批统一划归行政审批局的,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所辖城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的核发。(三)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如该县行政许可审批统一划归行政审批局的,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所辖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的核发。
三、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下放主体:玉林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接收主体:玉州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福绵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四、下放程度和下放方式
1.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2.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五、下放和交接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玉林市玉州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玉林市福绵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的审批。
六、审批主管部门
业务科室:玉林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局分管领导:谢日发
负 责 人:唐宗萌
业务人员(联络员):温金燕,联系电话: 0775--2831485
附件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
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 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不从事游泳培训的无需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相关材料;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书面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办结时限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放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办结时限以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期限为准。
附件2-1: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附件2-1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
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 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
主要内容说明 |
是否合格 | |
人 工 游 泳 场 所 |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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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无视线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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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面有醒目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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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不小于1.3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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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面积500平方米以下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至少设置4个出人水池扶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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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梯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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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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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设置安全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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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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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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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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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播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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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水面面积250平方米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増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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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观察台髙度不小于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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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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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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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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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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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 |
| ||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
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6—2013)。
(二)至少配备5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三)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 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 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职业资格证书;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施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书面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办结时限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放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办结时限以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期限为准。
附件3-1:滑雪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附件3-1
滑雪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
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滑雪场所名称: 地址:
滑雪道数量:
滑雪索道数量:
造雪系统配置情况:
场所 |
主要内容说明 |
是否合格 |
滑 雪 场 所 |
滑雪道雪层压实厚度不小于0.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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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道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等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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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条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地势平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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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域面积不小于1000㎡,室内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域面积不小于500㎡ |
| |
滑雪道终点停止区末端加装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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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滑雪道的危险地段设有安全网、保护垫等安全防护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
| |
配备滑雪道平整专用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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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急救室、配备专用急救器材 |
| |
滑雪器材维护、修理的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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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夜场滑雪服务的滑雪道灯光的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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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播、通讯设备 |
| |
公共区域地面有防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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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 |
在醒目位置悬挂“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 |
| |
在醒目位置悬挂各种滑雪道、索道分布图示 |
|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
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13);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 — 2013)数量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三)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 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潜水)职业资格证书;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潜水人员须知、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书面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办结时限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放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办结时限以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期限为准。
附件4-1:潜水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附件4-1
潜水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
说明性材料
潜水场所名称: 地址:
潜水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
主要内容 |
是否合格 |
人 工 潜 水 场 所 |
潜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
潜水用池有安全的出、入水口和扶梯 |
| |
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
| |
有装备放置和准潜水装备状态良好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口潜水装备还应有标明技术指标、检测方法和维备活动区域 |
| |
修保养要求的中文说明书 |
| |
气瓶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的证明 |
| |
有广播、通讯设备 |
| |
潜水场所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紧急供氧装置、急救用品等器械,并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
| |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 |
在醒目位置有“潜水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
| |
固 定 的 天 然 潜 水 场 所 |
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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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够监视整个潜水区域的指挥(瞭望)台或船只 |
| |
潜水场所有入水绳和水面浮具(包括合格的浮标、潜水旗等) |
| |
潜水装备状态良好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口潜水装备还应有标明技术指标、检测方法和维修保养要求的中文说明书 |
| |
气瓶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的证明 |
| |
有广播、通讯设备 |
| |
有救生用的船只 |
| |
潜水场所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紧急供氧装置、急救用品等器械,并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
| |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
| |
在醒目位置有“潜水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
|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附件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
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 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14);
(二)至少配备1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三)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攀岩)职业资格证书;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活动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书面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办结时限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放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办结时限以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期限为准。
附件5-1:攀岩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附件5-1
攀岩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的说明性材料
攀岩场所名称: 地址:
攀岩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
主要内容 |
是否合格 |
人 工 岩 壁 |
每条攀登路线的宽度不小于1. 8米 |
|
每个顶端保护系统承载力不小于8kN |
| |
每个保护挂片与结构直接链接,承载力不小于8kN |
| |
岩板耐受静载荷不小于4kN |
| |
岩板耐受动载荷不小于6kN |
| |
支点孔抗拉力不小于3kN |
| |
保护绳使用登山动力绳,并符合GB/T23268.1的要求 |
| |
安全带、头盔、铁锁、静力绳、扁带、挂片、膨胀钉、快挂、上升器、下降器、制动保护器等装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
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 |
有通讯设备 |
| |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在醒目位置悬挂“攀岩活动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信息 |
| |
自 然 岩 壁 |
每个固定的顶端保护系统承载力不小于8kN |
|
每个固定的保护挂片承载力不小于8kN |
| |
保护绳使用登山动力绳,并符合GB/T23268.1的要求 |
| |
安全带、头盔、铁锁、静力绳、扁带、挂片、膨胀钉、快挂、上升器、下降器、制动保护器等装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
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 |
有通讯设备 |
| |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
| |
在醒目位置悬挂“攀岩活动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信息 |
|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附件6
申请人信息
姓名或名称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 |||
住 所 |
| |||
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
项目(范围) |
| |||
经 营 场 所 |
| |||
申请材料数量: | ||||
保密要求: | ||||
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年月日 | ||||
材料是否齐全
经办人员: 年月日 |
实地核查意见
经办人员: 年月日 |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 ||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
一、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样式由体育总局统一规定。
二、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机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场所地址,负责人姓名,许可项目和范围(仅组织培训活动的应注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发证机构,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持证说明等内容。
三、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四、许可证编号,共由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发证机关代码+发证年份编号+流水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
(一)发证机关代码:国家体育总局用“100000”表示,地方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使用6位数字的行政区划代码表示。行政区划代码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设立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每年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公布。
(二)发证年份编号:使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发证年份作为编号,4位数字,如发证年份是2015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5”。
(三)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统一编流水号,4位数字,从0001到9999。
五、是否配置许可证封皮、防伪措施及其样式等事项,由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附件10
游泳池行政审批事项实地核查标准(样板)
玉林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10月编制
目 录
一、池壁、池底:
二、视线盲区:
三、水深:
四、水深标识:
五、扶梯个数:
六、扶梯质量:
七、地面摩擦系数:
八、排水安全设施:
九、照度系数:
十、照明设施:
十一、儿童游泳池要求:
十二、广播设施:
十三、救生观察台个数:
十四、救生观察台高度:
十五、救生设备:
十六、急救用品:
十七、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公示牌,救生员人数要求:
十八、游泳人员须知、安全警示标识:
十九、相关事故处理制度:
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需提供每个游泳池的四壁和池底彩色照片各1张。
二、视线盲区:
无视线盲区。
需每个游泳池提供1张平面图、泳池全景图各照1张彩色照片。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米。
需每个泳池提供1张彩色照片,拍照要求:含出发台位置,从出发台范围,有水深测量标尺刻度显示。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需每个泳池提供1张照片,拍照要求:彩色、含清晰水深标识。
水面面积 500㎡以下至少2 个,500㎡ 以上(含500㎡)至少4 个出入水池扶梯。
每个泳池提供至少1张照片,拍照要求:彩色,每个扶梯都要照到。
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分。
每个泳池提供1张照片,拍照要求:彩色,每个扶梯都要一张近景照。
七、地面摩擦系数: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需专业工具检测。
防滑瓷砖和防滑地胶
测试数据
八、排水安全设施: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每个泳池的每个排水口含保护罩拍1张彩色照片。
九、照度系数: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 200lx。
需专业工具检测。
十、照明设施:
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每个游泳场所夜间应急照明设备彩色照片1张。
十一、儿童游泳池要求: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施。
每个儿童泳池全景彩照1张。
十二、广播设施:
有广播设施。
每个游泳场所广播设备彩色照片1张。
游泳池水面面积 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 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面积250㎡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 个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彩色照片1张。
救生观察台配备数量参考
泳池面积(㎡) |
0-250 |
251-500 |
501-750 |
751-800 |
801-1050 |
1051-1300 |
救生观察台个数(个) |
2 |
3 |
4 |
5 |
6 |
7 |
| ||||||
泳池面积(㎡) |
1301-1550 |
1551-1800 |
1801-2050 |
2051-2300 |
2301-2550 |
2551-2800 |
救生观察台个数(个) |
8 |
9 |
10 |
11 |
12 |
13 |
十四、救生观察台高度: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 。
救生观察台有高度标尺刻度的彩色照片1张。
十五、救生设备:
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救生设备彩色照片,不限张数。
十六、急救用品:
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急救用品彩色照片,不限张数。
十七、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公示牌,救生员人数要求: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救生人员人数要求:面积250㎡及以下的至少3个, 250㎡以上每增加250㎡增加1个固定游泳救生员 。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公示牌彩色照片1张。
固定救生员配备数量参考
泳池面积(㎡) |
0-250 |
251-500 |
501-750 |
751-800 |
801-1050 |
1051-1300 |
救生员人数(个) |
3 |
4 |
5 |
6 |
7 |
8 |
| ||||||
泳池面积(㎡) |
1301-1550 |
1551-1800 |
1801-2050 |
2051-2300 |
2301-2550 |
2551-2800 |
救生员人数(个)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十八、游泳人员须知、安全警示标识:
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游泳人员须知、安全警示标识彩色照片各1张。
十九、相关事故处理制度: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相关事故处理制度彩色照片各1张。
文件制度制定参考: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需明确岗位名称、安全要求、安全第一(具体)责任人、在岗要求(可含任职条件,如学历、经验、技能、资格证书等)。
★溺水抢救操作规程:
包括人员分工、现场急救步骤和方法:如判断意识、高声呼救、急救体位、打开气道、人工呼吸、紧急止血、保护脊柱等。
★溺水突发预案:
包含人员分工、现场施救、沟通联系、疏散群众、交通运输等要点。
★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需明确安全检查责任人及分工、检查的对象和工作内容、出现问题处置、解决问题情况的最终验证等。
★治安保卫:
需明确人员分工、责任、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的授权、处理流程、沟通联络、善后处理等。必要时要分析各种可能情况,编制有关预案(如群体事件、偷窃、盗抢、寻衅滋事、人员伤害等情况)。
★卫生检查:
明确卫生标准、检查人员和检查手段(自查、领导巡检或专人抽检等) 。
附件1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审批
实地核查记录
经营机构名称:
经营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场所负责人: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实地核查情况: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
泳池形状: 米(长)Ð米(宽)=平方米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现场核查情况 |
备注 | |||
1 |
池壁、池底 |
池壁: 1、£光洁£不光洁 2、£渗水£不渗水 3、£浅色£深色 |
池底: 1、£光洁£不光洁 2、£渗水£不渗水 3、£浅色£深色 |
| ||
2 |
视线盲区 |
£无障碍物 £有障碍物,具体为:位置为: |
| |||
3 |
水深 |
£无出发台 £有出发台,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的范围内水深米。 |
| |||
4 |
水深标识 |
水深标识1:,位置:; 水深标识2:,位置:; 水深标识3:,位置:; 水深标识4:,位置:。 |
| |||
5 |
扶梯个数 |
出水扶梯应有个,实地有个。 |
| |||
6 |
扶梯质量 |
£光滑倒角处理 £粗糙或有锐角:。 |
| |||
7 |
地面摩擦 系数 (湿润状态下静摩擦系数) |
游泳池池岸: 1: 2: 3: 4: |
卫生间地面: 1: 2: 3: 4: |
淋浴间地面: 1: 2: 3: 4: |
更衣室地面: 1: 2: 3: 4: |
|
8 |
排水安全 设施 |
排水设施1:位置: 排水设施2:位置: 排水设施3:位置: 排水设施4:位置: |
| |||
9 |
照度系数 |
位置1:照度: 位置2:照度: 位置3:照度: 位置4:照度: |
| |||
10 |
照明设施 |
应急照明灯1数量:位置:,使用状况:; 应急照明灯2数量:位置:,使用状况:; 应急照明灯3数量:位置:,使用状况:; 应急照明灯4数量:位置:,使用状况:; |
| |||
11 |
儿童游泳池要求 |
£无戏水设施 £有戏水设施:。 |
| |||
12 |
广播设施 |
£无广播设备 £有广播设备,具体为:位置为:。 |
| |||
13 |
救生观察台个数 |
应有救生观察台个,实地有个。 |
| |||
14 |
救生观察台高度 |
救生观察台1高度米,位置为:; 救生观察台2高度米,位置为:; 救生观察台3高度米,位置为:; 救生观察台4高度米,位置为:; |
| |||
15 |
救生设备 |
现有的救生设备: £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 £护颈套、其他: 放置位置为: |
| |||
16 |
急救用品 |
现有的急救用品: £急救药品、£氧气袋、其他: 放置位置为: |
| |||
17 |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公示牌,救生员人数要求 |
£无完整信息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公示牌(含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有完整信息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公示牌(含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执证社会指导员共人,执证救生员共人(标准要求为人),悬挂位置为:。 |
| |||
18 |
游泳人员须知、安全警示标识 |
现有的安全、警示标识: £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 £佩戴泳帽、其他: 位置为: |
| |||
19 |
相关事故处理制度 |
现有相关事故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溺水抢救操作规程: £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 £治安保卫制度: £安全救护制度: £卫生检查制度: £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其他:,位置; 其他:,位置:; 其他:,位置:; 其他:,位置:; |
| |||
核查人员及证件号(签名):
被实地核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